上海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的设立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
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0、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